为替朋友出气将他人打成轻伤,结果自己也因触犯法律被判刑并赔偿他人损失五万元。9月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日22时许,许某饭后与其朋友们一起到某KTV三楼308房间内唱歌,唱歌到凌晨2时许,许某在关房间门时未注意到服务员惠某正好把头伸进来看,一下子夹着服务员的头,把服务员的脸部夹流血了,二人便发生争吵并撕抓起来,这时三楼主管傅某某及其他服务员赶到现场,傅某某对许某进行殴打,致使许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1月8日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傅某某一次性赔偿许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取得了许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