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无信不立,做生意亦应诚信为本,尤其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餐饮食品行业,更加应当诚信经营,严守底线。然而,却有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商贩,为蝇头小利罔顾道义良心,危害公众食品安全。9月6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早餐店的过程中,因贪图小利使用不合格食盐,受到法律的制裁。案情虽然简单,但不容忽视。
2013年9月26日,鹤壁市盐业管理局在山城区鹿楼乡某早餐店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唐某某使用散盐加工食品并销售,当场扣押未使用的散盐0.5斤,经检测为不合格食盐。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并禁止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虽然小,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事关生命安危,不容忽视。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购买食盐时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盐类,购买食盐时可观察食盐包装封口是否规范、规整,印刷是否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