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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发狂咬人 六旬老太受伤

  发布时间:2015-09-08 10:06:37


    年过六旬的刘老太被藏獒咬伤后,向自己所居住的敬老院和藏獒的主人索赔未果,三方对簿公堂。9月6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藏獒的主人陈某赔偿原告刘老太7876.05元,刘老太系在敬老院门口附近被藏獒咬伤,敬老院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原告刘老太现年68岁。今年3月,为了让刘老太得到更周到、更专业的照顾,她的家人将她送到殷都区某敬老院居住。4月23日13时许,刘老太走到敬老院门口附近时,邻居陈某饲养的藏獒突然冲了出来,扑倒了刘老太并将其咬伤。刘老太不停地呼救,众人跑了出来救下刘老太,随即将其送到安钢职工总医院救治。

    经诊断,刘老太右前臂被藏獒咬伤,右大腿皮肤被藏獒抓伤,右踝部软组织损伤。刘老太也因此事,受到了严重的惊吓。

    当事人就此事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刘老太一家将藏獒的主人陈某以及敬老院告上法庭。刘老太一方认为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敬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780元。陈某辩称,对刘老太的伤情和事实没有异议,他已给原告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2000元疫苗费。敬老院也辩称,对刘老太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自己和原告的家属签订协议,原告外出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伤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藏獒的饲养人,未对烈性犬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被藏獒咬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系在敬老院门口附近被藏獒咬伤,敬老院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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