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诈骗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5月至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交友在网络上认识了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经多次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李某某自称在“检察院”上班可以帮忙办事,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90300元、刘某某现金8000元、赵某某30000元、王某某现金65000元、徐某某24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诈骗五次,诈骗金额317800元。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