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郭某依靠在玉矿打工的便利,叫上哥们儿一起去偷矿上的玉石,谁承想,刚动手便被抓获,哥俩儿的发财梦破,一起踏上了不归路。8月2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玉石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5日下午,郭某在市内一玉矿打工出矿渣时,发现矿内洞壁上采出蓝色玉石,萌发了偷玉石大赚一笔的念头。于是,当天晚上郭某给朋友朱某打电话联系,二人预谋盗窃洞壁上的玉石。第二天下午13时许,郭某、朱某趁周日玉矿休息无人之机,窜至玉矿内,通过工人进出工作矿洞口上方几十米处的小洞爬进玉矿内,用铁锤将矿洞壁上的玉石砸掉大小不等玉石13块35公斤、碎玉18公斤,装进编织袋内,正准备离开时,听到有人进洞,二人扔掉玉石从原路返回,在洞口被玉矿巡逻人员抓获。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石价值20.1万元。案发后,玉石已发还被盗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