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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殴打同事 报复伤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26 16:48:51


    因工作上的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遂产生报复心里,趁同事不备将其打伤。8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杜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834.93元。

    法院查明,王某与杜某同是修理厂职工。2014年8月29日晚,双方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第二天晚上,在修理厂附近,因杜某觉得前一天吃了亏,便趁王某不注意时,突然殴打其头面部,将其打伤。王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南阳市万和医院简单治疗,共花费CT费、一般治疗操作费、其他费、西药费等596.5元。当天转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王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2014年9月9日王某出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杜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应承担赔偿责任。两人为同一单位职工,双方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本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处理好矛盾。而被告杜某却趁原告王某不注意时,突然将其打伤,在本次事故中王某并无过错,故对王某的损失由杜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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