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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摩托车 知赃买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8-24 15:42:10


    明知他人销售的摩托车来路不正,但为了贪图小便宜,仍低价购买,落得个获刑又受罚的下场。8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闫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黄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尹某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2014年6月6日23时许,刘某某(已判刑)将在镇平县石佛寺镇盗窃的白色无号牌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某,该车一直放在闫某家自用;2015年2月13日,刘某某将在南阳市百里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家属院盗窃的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该车黄某自用;2015年2月18日23时许,刘某某在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小区家属院盗窃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以1600元卖给闫某,闫某又以2200元卖给尹某,从中赚取600元,该车尹某自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黄某、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三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还赃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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