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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费起纠纷 毁坏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8-21 17:25:54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车辆通行与收费站产生矛盾,刘某某纠集他人将收费站四车道的栏杆机控制模块、四根挡车栏杆和收费亭的玻璃毁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79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对其谅解。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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