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被告人胡某某却明知故犯,在喝醉后仍开车,结果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一时侥幸付出了代价。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5月14日15时30分,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在一起饮酒,酒后欲驾车离开,他人见状劝其不要驾车,被告人胡某某便称自己喝这点酒不碍驾车,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上了路。当行驶至县城三环路东段时,不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测试,被告人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3.5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走,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系触犯、偶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