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大额信用卡,轻信他人伪造房产证抵押骗贷,事情败露后主动投案自首。8月1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刘某在网上看到郑州一家公司能办理大额信用卡,根据网上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老张”后,“老张”让给南阳的王某联系。王某告诉刘某想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有一辆车,然后再将车作抵押到银行申请同等价位的信用卡。随后王某帮助联系替刘某垫付购车首付款的查某等人,并收取车价15%的手续费。2013年12月17日,刘某与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27.2万元,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购车。为了能够申请到贷款,刘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通过王某伪造的房产证。2014年1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刘某,刘某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并用该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查某等人以给刘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由,将车开走后杳无音信。刘某申请贷款成功后按时还款,在车被骗后停止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现刘某使用的房产证系伪造的遂报警。案发后,被骗的奥迪A6轿车被追回,刘某于2014年8月4日还清了全部欠款。2014年8月8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扰乱公共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