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丈夫共生育三个子女,即本案三名被告。2008年丈夫因病去世,原告近年体弱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需要三被告照顾,但三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对其不管不问。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商赡养一事,三被告却各自找理由,造成协商不成。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以后发生的医疗费也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另查明,原告刘某现无经济来源,三被告亦未向刘某支付过赡养费。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可根据刘某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的生活水平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每月按300元给付。对刘某所主张的以后生病所需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予处理。今后,刘某如遇有重大医疗费用支出,三被告所给付的赡养费不足以满足其实际医疗需要的,刘某可根据实际花费的具体情况另行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三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刘某给付赡养费3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