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头紧缺钱花,两男子预谋实施抢劫,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女性脖子上的金项链。8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是在监狱里面认识的,因臭味相投成了“好友”,出狱后,二人游手好闲,整天闲逛。2014年7月30日,两人又凑到了一起,商量着去喝酒打牌,可翻遍全身一分钱也没有。于是,便商量着整点钱花花,并商量只抢金项链,抢来之后卖钱平分。当天下午17点30分,王某骑摩托车,李某坐在后面寻找目标,在走到武侯路时,将骑电车的王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王某某摔倒在地,右膝盖受伤。后经价格中心认定,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4558元。第二天,王某、李某又骑着摩托车来到了方城县,继续寻找目标。在方城县独树镇,将毛某某的金项链抢走,逃跑时被毛某某用电动车撞倒,并要回了被抢的金项链。后经价格中心认定,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8088元。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鹤壁市浚县将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