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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采伐林木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8-13 17:11:14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某某行政村村民李某乙和李某丙种植在村后柏油路两侧的杨树60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油锯将所买树木伐掉。经鉴定,被伐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26.2798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擅自对树木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一定作用。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故可对其判处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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