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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赞霞强制医疗案

——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5-08-12 11:27:57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精神病 强制医疗 社会危害

    裁判要旨

    对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证据审查,应根据被告人精神病的类型、被申请人的病史、案发前后表现和监护情况等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三门峡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刑医字第1号(2013年10月15日)

    基本案情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被申请人贺赞霞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贺赞霞的法定代理人李冰冰、诉讼代理人宋卫革对公诉机关申请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申请人贺赞霞在灵宝市焦村镇王家村4组其家中,因精神病发作,在其丈夫李学瑞熟睡之际,用自家木质搓衣板猛击李学瑞头部、面部,致李学瑞当场死亡,后将李学瑞尸体扔到自家院内的枯井里。经鉴定,李学瑞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贺赞霞在肇事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三门峡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灵刑医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贺赞霞强制医疗。被申请人贺赞霞的法定代理人李冰冰、诉讼代理人宋卫革对上述决定无异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贺赞霞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对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的对被申请人贺赞霞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决定

    案件注解

    本案中对被申请人贺赞霞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评估,是判定其能否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关键性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要相关规定,适用强制医疗必须符合“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等三大条件。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的表述都过于笼统,对于何种情形构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具体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在审判实践中证据审查应如何把握?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明确规范的。

    一、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评估标准

    “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又称之为“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或者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倾向性,具体包含人身危险性和可能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两层含义。其中,人身危险性强调的是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强调的行为人将来可能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借鉴德国等西方国家的通说和判例经验,对“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严重性发展趋势。即比较精神病人以前和本次的犯罪行为,发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日益增强,就不能忽视这种危险性可能性的存在。如果精神病人最近做出了对自己和他人存在重大危险的行为,如犯罪未遂、犯罪不能或教唆失败者等有极高再犯罪可能性的情形可以认定存在危险性。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攻击性人格。攻击性人格常常表现为攻击性强、受挫容忍度低、有遗传缺陷、有敌意猜测、有幻觉妄想、萎靡不振、易冲动、自我价值认可度低等人格特征。如某一精神病患者以前曾有犯罪记录,犯罪都是因同一妄想或突发性妄想引起的,可认为此精神病患者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和危险性。三是行为人是否长时间持续缺乏对自己病情的理解和对不法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如果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事件都足以引发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显著减弱,那么可认定此精神本人对自己行为辨认和控制的缺乏具有长时间持续性,其危险性便会增加。四是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是否是导致暴力行为的唯一原因。实践中,精神病的暴力行为多针对与他们有直接社会关系的人。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的唯一动机源于精神病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的特殊的冲突关系,那么当精神病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他和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解除,再犯可能性便会消除。反之,则具有“危险性”

    2.可能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

    侵害法益的严重性主要从侵害法益的种类和侵害程度来判断。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达到最低法定刑。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构成犯罪的行为已经是对法益造成侵害,因此,只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将来极有可能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就应该被强制医疗。二是严重侵害人身法益。精神病人也是疾病的受害者,其行为并非基于理性所为,人们对其行为应予以一定的宽容,强制医疗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只有当危险指向公民人身安全时,强制医疗才是与危险强度相当。

    二、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司法审查

在审判实践中,对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证据审查,应根据被告人精神病的类型、被申请人的病史、案发前后表现和监护情况等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精神病患者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重要前提是精神状态,对此问题的需要凭借精神疾病方面的专家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材料,这些材料均有助于判断涉案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减少承办人的个人主观上的判断。

    二是精神病患者的病史、案发前后表现情况。应当注重收集了涉案精神病人家属、邻居的证言,走访其所居住社区了解其日常生活表现,向其主治医师了解其患病表现、治疗情况等,全面收集涉案精神病人暴力行为前后的表现的证据材料,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定。

三是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情况。综合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生活环境和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特别是监护人是否能保障其不再危及他人等因素。

    三、本案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判定

本案中,我们认为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理由是:一是贺赞霞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事发前曾经有刀砍他人及自伤的行为;二是从事件起因、手段和结果来看,起因虽是家庭琐事,但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三是贺赞霞的病状,虽经治疗,症状只是得到部分缓解。专家在评估意见中也认为“贺赞霞是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史20余年,该病的复发率高,反复发作,病程迁延,不能治愈,对其社会功能损害较重。病人在疾病发作期幻觉、妄想突出,受其影响,不但存在肇事肇祸的可能,对自身的危害性也不能排除,且被申请人贺赞霞在肇事前曾经有自伤的行为。四是其家庭生活困难,两个儿子李冰冰、李欣欣尚未成家,外出打工,对其缺乏有效监护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贺赞霞的发病过程、作案动机、治疗现状、家庭监护情况表明其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

    推荐理由:

    《刑诉法》条文“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采取了一种开放性的表述,至于什么情形属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由哪一主体来评估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以及具体的评估和认定标准,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专业评估,以及根据被告人精神病的类型、被申请人的病史、案发前后表现和监护情况等综合判断,并结合被告人的发病过程、作案动机、治疗现状、家庭监护情况表明其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从而保证强制医疗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本案对如何判定被告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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