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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孝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用扎胎的方法在高速公路上盗窃财物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5-08-12 11:23:25


    关键词  刑事 高速公路 扎破轮胎 盗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牵连犯    

    裁判要点

    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的方法获取财物,虽然其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手段行为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其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37号(2014年8月19日)

    基本案情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郑孝民携带自制铁尖窜至许平南高速公路茨沟路段,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将高速行驶的由王俊伟驾驶的京YG2699别克轿车轮胎扎破,并趁王俊伟等人换轮胎之际,将其车内价值共8160元的黑色IBM笔记本电脑等物及现金14000元盗走。

    2、2013年10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郑孝民携带自制铁尖窜至许平南高速公路双庙乡常贾路段,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将高速行驶的由王晓斌驾驶的豫A607UM长城哈佛越野型轿车轮胎扎破,并趁王晓斌停车换轮胎时,将其车内价值共945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等物及现金2500元盗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0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郑孝民携带自制铁尖窜至许平南高速公路茨沟路段,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将高速行驶的由程杰驾驶的京YG2699别克轿车轮胎扎破,并趁王俊伟等人换轮胎之际,将其车内价值共8160元的黑色IBM笔记本电脑等物及现金14000元盗走。

    2、2013年10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郑孝民携带自制铁尖窜至许平南高速公路双庙乡常贾路段,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将高速行驶的由王晓斌驾驶的豫A607UM长城哈佛越野型轿车轮胎扎破,并趁王晓斌停车换轮胎时,将其车内价值共945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等物及现金2500元盗走。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襄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孝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郑孝民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孝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郑孝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予以支持。郑孝民采取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破坏高速行驶的车辆实施盗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故郑孝民辩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郑孝民辩称其两次盗窃现金数额分别为4300元、2200元,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害人王俊伟、程杰、周建分别陈述被盗现金数额与证人陈慧、唐英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故郑孝民辩称此次盗窃现金为430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但起诉书认定第二起犯罪中被盗现金数额为2500元,只有被害人王晓斌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郑孝民辩称第二起犯罪中盗窃数额为2200元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郑孝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从重处罚。

    案例注解

    一、郑孝民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大多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郑孝民的目的是为了盗窃财物,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在客观方面,其采用的盗窃手段是在高速公路撒下自制铁尖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的方法获取财物;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为车辆轮胎被扎破,有可能发生撞车和交通事故,足以给任何一个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危险。虽然郑孝民主观动机是盗窃财物,但其在客观上采用的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出于间接故意。

    二、郑孝民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两个特征:一必须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二是在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郑孝民出于盗窃目的,在高速公路上撒下自制铁尖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的方法获取财物,虽然其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手段行为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其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三、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数罪中的重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较重,故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

    综上,应当对郑孝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郑孝民辩称其两次盗窃数额分别为4300元、2200元,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害人王俊伟、程杰、周建分别陈述被盗现金数额与证人陈慧、唐英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故郑孝民辩称此次盗窃现金为430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但起诉书认定第二起犯罪中被盗现金数额为2500元,只有被害人王晓斌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郑孝民辩称第二起犯罪中盗窃数额为2200元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郑孝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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