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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伟江故意伤害案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不等同于前科消灭

  发布时间:2015-08-12 10:47:45


    关键词

    刑事 刑事诉讼 故意伤害 累犯 前科 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该条款只是免除了被告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并未消除前科,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查询档案的,仍然可以查询,并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案例索引

    一审: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字076号刑事判决(2014年6月30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任伟江受张某邀请到淮滨县城关0048香辣虾饭店吃饭,进入该饭店二楼包间后,因屋内王某某起身让座搬椅子时碰到了任伟江的脚,导致二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任伟江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某捅伤。2013年9月2日,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有二处伤口,右髂骨处、左大腿处各有一处伤口,均为锐器伤,其中左前腹部壁贯通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4月12日,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在淮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3天,经依法核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5176元,法医鉴定照相打印费170元、护理费2100元(50元/天×42天)、误工费2638.67元(22398.03元/年÷365天×43天)、营养费1260元(30元/天×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30元/天×42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04.67元。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76号刑事附带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任伟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任伟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904.67元,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任伟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伟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因被告人任伟江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被告人任伟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任伟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904.67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精神慰抚金,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其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注解

    本案在讨论时,对被告人任伟江在2010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时系未成年人,因此不构成累犯。对于其是否构成前科,合议庭有争议。

前科的存在不仅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实现了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现有立法对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规定只是我国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个开始,对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之中的犯罪记录处理,可根据犯罪人罪行的轻重、刑期的长度、人身危险性和悔改表现予以来考虑定罪量刑。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类似法律概念,区分前科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在案件的定罪量刑中要准确把握法的精神。

    本案被告人任伟江在2010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时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根据《刑八修正案》的规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前科?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前科报告制度是否属于前科消灭?

    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封存犯罪记录,意味着犯罪记录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被查阅的。对符合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和有关单位协调,封存相关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查询的以外,不向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前科封存制度也是有限制的,行为人前科封存后, 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和法律规定需要查询档案的,仍然可以查询。这是因为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非是消灭犯罪记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中,为了更清楚的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特点等需要查询行为人前科情况的,可以查询。

    综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任伟江在2010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行为构成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中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因本案被告人任伟江犯寻衅滋事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规定,其前科在量刑上不再予以考虑。

    一审合议庭成员:彭  翔  王  臻  李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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