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网络 敲诈勒索
裁判要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被害人负面信息,上传至自己管理的网站,而后向被害人施压,再以删除文章和做正面宣传等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迫于压力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乃忠、贺敏预谋对他人实施敲诈,自2009年5月份至2010年6月份期间,先后取得“反腐信息网”、“中国舆论监督信息网”、“中国国土矿山安全监督网”、“国土矿山安全网”、“民主维权网”、“正义法制网”、“人民反腐网”等网站的管理权,并将部分网站的管理权授予被告人张俊民、张和现。后四被告人在丁乃忠的组织、指挥下,分工合作,在自己管理的网络上登载被害人的负面文章,与被害人或其同事联系,多次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然后以删除文章为条件实施多起敲诈犯罪活动。
从2009年8月28日开始,被告人张俊民、张和现多次以“反腐信息网”和“中国国土矿山安全监督网”管理员身份,通过发送手机信息和打电话等形式告知河南省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吕某某,有其违规违纪情况要在网站上登载。之后,张俊民在“反腐信息网”上,贺敏在“中国国土矿山安全监督网”、“人民反腐网”上登载吕某某的负面文章。吕某某迫于压力,派办公室主任康某某通过“中国国土矿山安全监督网”所留电话与网站联系,张和现提出要做宣传才能删除文章。康于2010年4月12日向张和现提供的“亚洲财智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账户汇款20000元,2010年4月20日向张和现提供的“宋建国”账户汇款21000元。后丁乃忠指使贺敏将吕某某的负面文章删除。
2010年7月,吕某某的负面文章被再次登载在互联网上,“人民反腐网”与吕某某联系,被告人丁乃忠给吕某某的同事发信息,告知网上登载吕的负面信息。之后丁乃忠、张俊民等人以记者名义到汝阳县与吕某某见面。丁乃忠自称可帮忙把吕的负面文章删除,吕某某送给丁乃忠“杜康”牌白酒17件。丁乃忠指使贺敏将网上吕某某的负面文章删除。2010年10月9日,张俊民以省领导的孩子结婚为由,向吕某某索要了9条“云”烟、1条“芙蓉王”烟和10件“杜康”酒。经鉴定,9条“云”烟、1条“芙蓉王”烟和10件“杜康”酒共价值4100元。案发后,烟酒均已追退。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贺敏、张俊民按照被告人丁乃忠安排,在“反腐信息网”登载河南省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某某的负面新闻,后被告人张和现以网站管理员身份短信告知杨某某,并提出删除文章需要50000元宣传费。杨某某拒绝后,“中国舆论监督信息网”等网站相继转载了杨某某的负面文章。杨某某为消除负面影响,请朋友董某某与张和现联系后,于2010年3月22日向“张和现”账户汇款15000元。后网上文章被删除。案发后,该款已追退。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俊民将其整理的关于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曲某某案不公的文章整理后发给被告人贺敏,贺敏将文章上传到网站上。之后被告人张和现以“中国舆论监督信息网”名义,给陕县县委宣传部郝某某发信息,称该网登载有关陕县法院对曲某某判决不公的文章。经郝某某与张和现联系,曲某某向张和现指定的“宋建国”账号汇款2000元。后张和现将款取出。
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张俊民将河南省渑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费某某的有关负面文章发到被告人贺敏邮箱中,贺敏又转发给被告人张和现。张和现将该文上传到“反腐信息网”上,并以网站管理人员名义,给费某某发信息、打电话,告知费某某网上有其负面文章。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和现以网站管理人员名义,多次给费某某发信息、打电话,提醒关注网上的负面文章。费某某让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与“人民反腐网”联系删除负面信息。对方声称要求做广告,遭到侯的拒绝。同年6月7日,贺敏在“国土矿山安全网”上转载了该文章。侯某某再次与张和现联系删除,贺敏按照丁乃忠的指使删除了费某某的文章。2010年6月10日,侯某某向“张和现”账户汇款100000元。案发后,该款已追退。
2010年8月,被告人丁乃忠伙同被告人张俊民搜集整理河南省新安县县委宣传部长王某某的一些负面新闻后,张俊民将文章发到被告人贺敏邮箱中,贺敏将文章上传在“民主维权网”上。丁乃忠指使被告人张和现与王某某联系。8月12日,张和现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王某某关注该文章。之后,丁乃忠又指使张俊民将该文章登载在“中国舆论监督信息网”上。9月2日,张俊民化名“张军”与王某某联系,自称是“中国舆论监督信息网”网站管理人员,可帮王删除网上负面文章,并将“中国舆论监督信息网”上的文章删除。王某某让张俊民也将“民主维权网”上的文章删除,张俊民要求王某某付款10000元。王某某于9月3日向张俊民指定的“李龙清”账户汇款10000元。9月4日,贺敏在郑州将该款取出后,将“民主维权网”上有关王某某的负面文章删除。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2010年9月份,被告人丁乃忠、张俊民、贺敏将河南省新安县财政局局长司某某的负面新闻在“正义法制网”、“民主维权网” 转载后,张俊民电话告知司某某网上有其负面文章。司迫于压力,委托司某康与张俊民联系删除文章,张俊民要求做90 000元的正面宣传,并说少于60000元不能删。2010年9月28日,在司某康受司某某委托准备向网站付款时,被张俊民拒绝。
审理中,被告人丁乃忠退出赃款43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乃忠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判处被告人贺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俊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和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13)济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和主刑部分;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中对各被告人判处的附加刑部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丁乃忠、贺敏、张俊民、张和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搜集被害人“负面”信息、上传到自己管理的网站上,然后向被害人施压,再以删除文章需要做宣传等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达到向被害人敲诈财物的目的,丁乃忠、贺敏、张俊民敲诈勒索六起,价值2321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和现参与五起,价值172100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当时的刑法并未对敲诈勒索罪规定罚金刑,一审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是通过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恐慌,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依照刑法进行惩罚。“两高”根据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确、严厉打击相关网络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司法解释清楚地表明网络空间虽是公共意见的表达场所,但在该场所的所有言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正如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绝对自由一样,在网络空间也只有相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的发生和判决均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承办人按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发布被害人“负面”信息、上传到自己管理的网站上,然后向被害人施压,再以删除文章需要做宣传等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达到向被害人敲诈财物的目的,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和现实社会中所实施的相应犯罪,在危害性方面从实质上看是完全相同的,都应该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加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