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张万峰与开封开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5-08-12 10:38:12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

    裁判要点 

    1、下岗待岗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人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在同一个养老保险统畴地区,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应当转到新的用人单位,否则其要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案例索引

    一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2013年10月30日)

    二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2014年5月2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查明:原告张万峰系开封日杂公司职工,1993年因故下岗,但未与开封日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享受下岗职工待遇,该企业为张万峰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保险金到2003年。2006年3月,张万峰到开封开元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万峰的养老保险账户仍在开封日杂公司,未转到开封开元公司。2008年12月,开封开元公司因效益不好,要求张万峰签辞职书,张万峰未同意,停岗待业在家。后张万峰要求开封开元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开封开元公司拒绝,张万峰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4月9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张万峰未在辞职书上签字,也未办理离职手续,与开封开元公司劳动关系未解除,其请求不予支持,张万峰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鼓民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万峰的诉讼请求。张万峰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汴民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二、河南开元气体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万峰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18元。三、驳回张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06年张万峰应聘到开元公司工作,接受开元公司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开元公司按月为张万峰发放工资,张万峰与开元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于张万峰主张的双倍工资问题,因张万峰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其到新的用人单位开元公司工作,从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也未明确允许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故开元公司未与张万峰签订劳动合同,事出有因,张万峰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万峰起诉要求开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张万峰同意与开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开元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张万峰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张万峰在开元公司工作年限和其工资标准,开元公司应向张万峰支付经济补偿金6318元(1053×3×2)。原用人单位开封市日杂公司为张万峰申请办理有社会保险账号,且并未解除与张万峰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开元公司作为新的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张万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故对张万峰要求开元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是适当的。

    案例注解

    该案历次审理中争议焦点最集中的就是张万峰与开封开元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养老保险金该如何缴纳。在案件审理期间,《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相继出台,为本案最终的正确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一、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知过程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明显有一个从不承认、认知、到承认、规范的过程。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2010年通过实施的《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解释顺应审判实务的需要,厘清了何种情况下认定劳务关系,何种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解决了一大批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些规定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作了规范性规定。上述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又从诚信和维护劳动关系整体秩序稳定出发,突出保护第一个劳动关系,对双重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劳动合同法是在产业关系变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灵活就业的趋势和劳动关系多重化的现实背景下颁布的,所以,更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充分平衡了用工单位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张万峰属于下岗待岗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对待,所以法院认可张万峰与开封开元公司是劳动关系。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院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开封开元公司未与张万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支付给张万峰双倍工资补偿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13年,而双方争议发生在2009年,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所以法院驳回了张万峰的该项请求。对于张万峰要求开封开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1995年劳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开封开元公司因单位效益不好要求与张万峰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给张万峰以经济补偿,对张万峰的该请求,法院依照张万峰工作年限,判决开封开元公司支付张万峰经济补偿金6318元。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这为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奠定了基础,对个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是对于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养老保险却没有规定。目前状况是,社保部门为每一个用人单位开一个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职工如果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应该同时申请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否则,新的用人单位没有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也即社保部门不接受两个单位同时为职工缴纳保险,除非另外一个单位自愿替他人缴纳。当然目前还有例外情况,如果两个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养老统筹地,则存在两个单位同时为一个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因为现在养老保险账户全国尚没有统一。这种情况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逐渐改变。我们认为,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都建议了劳动关系,这些用人单位当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基本法理。但是面对社保部门不能为一个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开设账户的现实问题,建议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为再就业人员办理保险;对于兼职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共同为劳动者办理保险。具体办法还需要社会保险部门顺应形式,作出更加灵活创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其实,为适应用工制度的多样、灵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纠纷,上海、湖北、山西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双重关系养老保险的缴纳方法作出一些规定,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尚没有能够在全国推广。

    三、关于本案事实认定与法律关系辨析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两条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作了明确区分,但本案中,张万峰在开封日杂公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是后来中断,而他又是下岗待岗人员,似乎两条都符合,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以更多体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这也造成一个事实:对张万峰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判决?该案审理中,在法院调解下,开封开元公司同意为张万峰缴纳2006-2009年张万峰在开封开元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因为开封日杂公司只为张万峰缴纳养老保险金至2003年,而2003-2006年三年间的费用一直欠缴,导致开封开元公司为张万峰缴纳养老保险金遭遇两个障碍:一是保险部门要求必须将前面欠缴的补足才能收取后来的费用,而这三年的费用是应该开封日杂公司缴纳的,但该单位早已倒闭,无法缴纳;第二个障碍是张万峰的养老保险账户的用人单位是开封日杂公司,开封开元公司缴纳张万峰的养老保险,得到的却是一张写有开封日杂公司的缴纳费用单据,与理与法不通,导致开封开元公司缴纳不能。法院也只能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保险部门顺应形式、理顺关系,在社会保险账户的设立上能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并鉴于张万峰当初没有将其养老保险转移到开封开元公司,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张万峰要求开封开元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合议庭成员:沈佳丽、王锡忠、肖立新

    二审合议庭成员:胡云鹏、葛瑞萍、李新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