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损房屋,因赔偿问题与房主发生纠纷,货车被强行扣留20多天。事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车辆停运损失35000元。近日,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房主周某赔偿王某营运损失9500元,这起因私力救济失当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圆满结案。
2013年8月12日,从事煤炭运输的王某驾驶货车途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将路边周某的房屋撞倒。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王某出示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单,保险金共计50多万元。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周某当场索要房屋损失15万元,王某认为周某漫天要价,车辆保险金额足以赔偿房屋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偿。但周某表示要先行扣留车辆,王某在三日内支付15万元现金,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公安机关多次与周某协商,周某坚决不同意放行车辆。直到20多天后,在交警及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货车才被依法拖走。
关于周某的房屋损失,经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94550元。
履行赔偿后,王某认为周某在保险限额足以赔偿房屋损失的情况下,仍强行扣留货车,造成自己无法营运,周某应予赔偿。经鉴定,停运期间每月营运损失为27227元。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营运损失3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依照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货车在现场勘察完毕后即可清理现场,但周某强行扣押货车,没有让事故处理机关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和交付修理,造成货车停运期间延长,致使王某的营运车辆损失扩大。在王某已经提供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足以赔偿房屋损失的情况下,周某仍不同意事故处理机关将肇事货车脱离现场,周某应为直接责任人,对营运损失扩大有一定的过错,遂依法判决周某赔偿王某货车停运损失18150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周某赔偿王某停运损失9500元,此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