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人民陪审员职能发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在落实保障,提高素质的前提下,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突出参审效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为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心,强调当好“四员”。
一是当好“裁判员”。该院规定人民陪审员除参与阅卷、庭审、合议、调解、宣判外,特殊情况下,可与法官一道进行案件调查、财产保全等诉讼活动。在审理那些案情复杂、争议大、当事人意见突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时,把人民陪审员纳入到合议庭中来,请他们与法官一道当“裁判员”,参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该院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评议权,确保人民陪审员“同审同权”;提前3—5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方便人民陪审员能按时参加庭审。
二是当好“调解员”。该院十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了解社情民意,具有易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让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到法院调解的各个环节中来,通过他们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交融,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当好“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对监督法官依法公正公平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与当事人及公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沟通交流、采取辨法析理、教育疏导、判后答疑等措施,直接监督法官司法行为,提高了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和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该院党组对干警提出要求:切实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条件接受他们的监督。
四是当好“宣传员”。该院积极鼓励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和平时工作中,当好法律“宣传员”,向公民和当事人多宣传法律,倡导依法办事,针对所审案件具体情况,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司法建议,搞好延伸服务,既扩大办案效果,也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