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收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的关键。然而笔者在审判实务中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的高效进行和权益的保护。经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民事诉讼案件很多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时很少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大都采用口头的形式实施民事行为,诉讼请求常因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和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二是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较差。有些当事人不知自己应收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对自己更有利,哪些证据更具有证明效力。很多当事人明知证据的下落,却因占有证据的第三人怕得罪人等原因,无法获得。同时,普通当事人也缺乏从有关机关、团体甚至个人那里获得证据的资源的能力和手段。当事人所聘请的代理律师虽说收集证据能力较强,但当证据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团体手中时,也取证不能。三是未建立当事人获取证据的保障机制。尽管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有取得证据的权利,律师法也作了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宽泛,而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很难取得证据。四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证人除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外,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权利如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保障等却少有规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另外对证人拒绝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措施也没有规定,客观上形成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难”的现象。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证据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崇法守信的思想观念,改变当事人对证据收集的看法和认识,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二是建立指导当事人举证制度。法官应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指导,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制作详细的“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当事人应举出的证据范围,即应提出与案件事实和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关的证据材料、举证的程序、举证的期限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还应告知哪些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等等。三是建立当事人获取证据的保障机制。建议最高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法院可根据一方面当事人的申请,强令被要求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提供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证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保障当事人获取证据。四是严格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完善惩戒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证人,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拘传措施,强令其到庭作证。对证人未经法院许可拒不到庭的,其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拒绝作证的,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罚款或拘留,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