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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签合同 事情败露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6 17:35:42


    2015年7月1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后利用伪造的印章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承揽智能温室大棚施工合同。2014年7月份,张某某使用伪造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分别与刘某某、夏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傅某某等人签订温室大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后因某某有限公司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停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张某某归案后一直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证人夏某某等证言及相关合同书等书证,均可证实其使用了伪造的公司印章。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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