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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中院发布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成果

  发布时间:2015-08-06 11:23:14



    临颍县袁某应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被法院银行冻结存款6万余元。袁某因不满法院强制执行,便与其家属到法院要求解冻。期间,袁某多次到法院威胁,情绪激动,声称如果法院不解决好她的事情,她就死到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袁某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又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以威胁方法抗拒法院执行裁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袁方方犯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这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通报的一起拒执犯罪案例。漯河中院执行局局长党继红表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终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4年11月份以来,在全国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漯河市两级法院迅速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截至6月30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线索81件,移送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6件。此外,专项行动期间,漯河两级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3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6人次,采取失信措施1160人次。

    为深入推进执行工作,近年来,漯河两级法院不断进行执行方式方法创新,在全省法院率先开展“执行开放周”、“代表委员见证执行”等活动,实行悬赏举报、曝光债务人名单、执行“大头贴”、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制度,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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