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而且触犯法律。2015年7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多次在某某行政村农田开设“狗撵兔”赛狗赌博场所,并以每天30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中联系安排参赛双方进行比赛。该赌场共营利约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酬劳500元。公安民警至该场所,当场查获赛狗十余条及赌资7800元,参赌人员、赌场其它人员等五人(另行处理)及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逃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局投案。现场查获的赛狗已由公安局自行处理,赌资7800元已上缴国家财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财政。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