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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科学配置 做好人民陪审工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及发展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5-08-04 10:0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10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司法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人民陪审员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问题亟需改进和解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通过对2012年至2014年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现状和成效  

    1.人员结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93人。其中,50后30人、60后123人、70后103人、80后26人,平均年龄47.43岁;具有研究生学历的5人、大专以上学历的161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22人、小学及其他文化程度5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该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分别为121人、190人和293人,分别是该院法官人数的1.36倍、2.02倍和3.05倍,人民陪审员数量逐年扩大,并实现了“双倍增”。

    2.陪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该院一审普通程序结案6402件,人民陪审员陪审4569件,陪审率为71.37%。其中,2012年一审普通程序结案1483件,人民陪审员陪审949件,陪审率为63.99%;2013年一审普通程序结案1902件,人民陪审员陪审1370件,陪审率为72.03%;2014年一审普通程序结案3017件,人民陪审员陪审2250件,陪审率为74.58%,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和陪审率逐年上升。

    3.实践及探索。该院一是以创建优秀陪审员队伍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使用、奖励等项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遵循与法官相同的职业准则,遵循与法官职业相关的道德规范。二是经常邀请人民陪审员旁听案件审理、见证执行活动、参与审务督察、座谈民主评议,积极拓宽人民陪审员观摩、参与、监督、评议法院审判活动的渠道,激发和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热情和技能。三是及时向陪审员发送案情报告,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让陪审员既事先知晓案情,又能掌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促进了陪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四是充分发挥陪审员群众基础广泛、熟悉社情民意,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道正派等优势,努力构建大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五是依法履职,确保公正。鼓励和引导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陪审权,切实纠正和防止“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确保在案件办理中独立行使表达权,以期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顺应民愿,凝聚民力。六是交流沟通,形成合力。定期召开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办案体会交流会、开办“法律大讲堂”等活动,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共同进步,促进和实现在办案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相互融合,形成向心力,凝聚正能量,以此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二、问题与困难

    1.人民陪审员陪审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人民陪审员在经费保障上存在较多问题,补助标准在落实上不统一、不确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全面落实财政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要求弹性有余,刚性不强。

    2.人民陪审员陪审积极性还不够高。由于保障机制、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陪审积极性得不到有效激励,陪审热情不高、“陪而不审”等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3.“随机抽取”机制面临较多实际困难。由于人民陪审员都是兼职,平时各事其业,公职人员或私营企业员工参加案件的陪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而非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等须待自身条件允许,才能按照审判工作的要求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故此,人民陪审员陪审时间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情形下,“随机抽取”来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将会面临“时间无保障”、“专业不对口”等严峻形势的挑战。

    三、对策和建议

    1.完善制度,依法保障。对现行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相衔接,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调解员制度相配套的保障人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职责、陪审范围、奖惩及其保障等一系列制度规定。

    2.科学配置,合理使用。依据审判工作需要,按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陪审类别,将人民陪审员科学分类。这样做既便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又便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更便于人民陪审员的科学使用。同时,又能解决“随机抽取”所面临的“专业不对口”和“陪而不会审、审而不能议”等问题。

    3.完善结构,确保公正。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合理使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使人民陪审员更具有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同时,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不宜发生重叠,以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4.实行人民陪审员“双重领导”制度。人民陪审员平时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参与本单位工作。有陪审工作任务时受所聘任法院的领导。法院则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告知制度,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以求得积极支持和配合。

    5.建立人民陪审员优先录用制度。对在人民陪审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法官招录条件,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公开招录法官的工作中,给予一定的分值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取。

    6.从严掌握人民陪审员适用回避制度。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专职司法工作,在参与审判活动的时间保障上尚有一定困难,在此情况下,倘若不从严掌握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势必会出现因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而法庭又一时无法联系到其他人民陪审员陪审,从而造成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迫使庭审活动中止,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形发生。但应明确规定,凡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担任过某一案件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以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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