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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意外拾卡起贪念 冒名取款获刑罚两万

  发布时间:2015-08-03 17:15:32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家旁边捡到一个钱包,发现包内有李某某的身份证和三张银行卡。2014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拿着李某某的身份证,冒充李某某在邮政银行密码重置业务,后利用在ATM机取走李某某邮政储蓄卡内的现金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取出的140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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