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广告联系购买到伪造的“旺旺”集团小馒头包装袋、包装箱,从福建省、山东省等分别地购进12斤装、6斤装的小馒头进行分装,在家中,共分1970箱。被告人孙某某在食品批发城进行批发或零售,共销售1427箱,销售金额53290元。下余共计543箱尚未出售,被告人孙某某准备将上述543箱按35元每箱,经营数额为19005元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2295元。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种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某作案所用的原料、产品及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