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5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其中3起准予减刑、2起不予减刑。
在新乡中院审监二庭庭长梅安桥公布的这5起典型案例中,李某故意伤害罪、李某交通肇事罪、谷某贪污犯罪等三案因罪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积极退赃等因素,均被认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而吴某诈骗罪、陈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罪两案中,因“不能认定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
为什么有的案件可以减刑?有的案件却不能减刑?减刑的主要参考依据是什么?
据新乡中院审监二庭副庭长赵西云介绍,法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首先要看罪犯是否“认罪悔罪”。“认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正确意识到自身犯罪的根源;“悔罪”是指罪犯在认罪的基础上,对已犯罪行的追悔、痛下决心改过自新、不再实施其他犯罪的心理。“认罪悔罪”除了罪犯要以主动真实的言辞和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以外,还要以罪犯积极、自愿、认真地接受改造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认罪悔罪是罪犯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原判情况及罪犯接受改造情况。
另外,针对 “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在实际操作中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如果“三类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仍然没有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赃和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的,不能认定为“认罪悔罪”和“确有悔改表现”。但已说明赃款去向,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追回或者有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的除外。
据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过表现,能够持续保持良好的行为,可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缩短其原判刑期,使罪犯能够在刑期届满之前,通过减刑提前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