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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六次凌晨作案 专偷货车柴油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29 09:21:06


    两个月内,“油耗子”程某连续六次在凌晨时分作案,盗窃停在加油站内货车里的柴油,价值1万余元,2015年7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程某受到了刑罚的制裁。

    2012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范某(已判刑)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西货场处某加油站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加油站里的货车内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范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加油站南侧两辆货车内的价值40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范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南大门处,将崔某某停放在南大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范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处,将李某停放在加油站南墙货车内的价值17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范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商永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南侧货车内的价值20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桑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105国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南侧货车内的价值1500元柴油盗走。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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