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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神医结伙骗财 骗来徒刑和罚金

  发布时间:2015-07-27 16:10:09


    7月1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冒充神医结伙诈骗案。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林某电话联系李某、王某、"洪军"(身份不详)、"旺"(身份不详),商量以装神医看病的方式实施诈骗,林某提供车辆,并垫支前期费用。2014年8月17日上午,李某、王某、"洪军"、"旺"四人驾驶林某的白色轿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某村,王某(化名"小伟")以寻找神医看病为由,与被害人胡某某(女,63岁)套近乎,李某(化名"小红")冒充认识神医的人领路,"洪军"(化名"小张")冒充神医的孙子,称胡某某家有灾,需要将家中财物让神医开光以消灾。后李某陪同胡某某回到家,胡某某将现金1500元、玉器、金银首饰等财物用袋子装好带至世纪广场南门,李某让胡某某将装财物的袋子放在地上,然后向前走。期间,李某将袋子拿走,"洪军"、"旺"、王某三人接应李某后四人驾车逃回平顶山,并将所骗财物进行瓜分。经鉴定,李某、林某、王某三人诈骗的14件物品价值共72004元。

    另查明,三被告人诈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35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罪指控均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诈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量刑时均可酌予考虑。根据三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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