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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5-07-27 16:06:15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周活动》要求,7月21日—2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宣传活动。

    此次行动主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滚动播报公告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重点针对八类违法犯罪行:一类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类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类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第四类是根据第三类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第五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处罚。第七类是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八类是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营造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传播正能量,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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