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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伤人致耳聋 虽未犯罪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21 16:08:45


   天气愈发炎热,人们的火气也越来越大,伤人事件屡见不鲜。7月2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娄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49.79元。

   2013年6月20日中午,被告娄某在开封市仙人庄乡原收费站路东,因琐事与肖某发生纠纷,引起互殴。被告将到现场并参与斗殴的原告魏某右耳打伤。魏某当日在一五五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传导性耳聋、右面部外伤,共花去医疗费4017.01元。被告娄某被鼓楼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12月9日,鼓楼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19.01元、营养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误工费3400元、护理费340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0669.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遭受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娄某因琐事与肖某发生纠纷,引起互殴,被告将到现场的原告魏某右耳打伤,被告应对原告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住院治疗情况及提供的医疗票据,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4017.01元、营养费为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2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标准,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各为2086.39元。因原告未提交交通费、鉴定费的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鉴定费不予支持。原告未构成伤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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