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些年“公信立院”已是法院系统普遍价值观,在这深化改革之机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弦上之箭。立足改革浪潮,不但需要智慧和勇气,更需无私无畏的担当。邹碧华学识渊博、忠诚敬业、亦师亦友,但他更甘心做那个孤独的燃灯者,让所有法律人看清前行的道路,引领大家义无反顾的投身于司法改革事业。
过去的2014年,是“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元年”,是“四五改革纲要”公布之年,是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加速启动之年,也是在这一年的末尾我们失去了司法改革“燃灯者”邹碧华。就是在这一道道变革耸起的“大事春秋”,邹碧华的离去让改革的步伐在所有法律人心中出现了些许停顿,一句“世间已无九步法,法官当如邹碧华”道尽无数人的哀思。
一、万物复苏——邹碧华让许多事情发芽
对邹碧华的认识是从2010年的一则新闻开始,“上海市市长宁区法院新近出台《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该《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成为中国法院首个专门规范法官出庭举止的规定。《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一经社会推广,便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那时的邹碧华正是上海长宁区法院院长,也正是这个创举将律师与法官是“法律共同体”的思想种子植入了司法改革的沃土。即如邹碧华所说“司法公正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任务,单靠法官是难以完成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任的,法官应当视律师为职业助手……缺少了律师的参与,法官与检察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二人转’;缺少了其他角色的参与,法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独角戏’”。
邹碧华用《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破冰法官与律师之间隔阂,力求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法律共同体”,因为他坚信“信任”是法治的根基。陈弘毅先生有句名言,“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所以法官想要赢得别人的爱戴与尊重,就必须做到中立,尊重一切参与审判的群体,尊重职业伙伴如律师。只有做到这点,法官才能在工作中建立起一种信赖气氛,从而汇聚成尊崇司法的社会信任。虽然邹碧华没有能再继续守护他播下的“种子”,但我相信,这颗种子已经在我们这些法律人心中生根发芽,并会在司法改革这块丰沃的土壤里开花结果。
二、一叶知秋——从自身看司法公信力
司法信任是社会信任的一部分,而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信任最重要的一种表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1]。
虽然我院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探索和加强民生司法、阳光司法及和谐司法建设,曾在全省法院系统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名列第一,被最高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称号,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被鹤壁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联合表彰为“鹤壁市2014年度‘十佳服务型党组织’”。但我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不高。近年来我院信访案件的数量呈不断增长态势,虽然存在一部分非正常信访,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选择信访也不信法。还有一些案件刚立案,当事人就开始请托说情。每每遇到这样的事情,我都会问当事人为什么要请人说情,大多时候都会得到“想得到公平审判”、“想尽快解决纠纷”的回答。
二是案件当事人对法官信任度不高。日常工作中经常能遇到这样的一些当事人,案件刚刚进入程序,还未与承办法官好好沟通就跑到院长办公室反映问题。往往反映的都是承办法官的审判效率不够高、司法行为不规范、审判作风不端正等。当我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控诉后,很多时候会感慨,如果我们法官能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如果我们的法官更谦和、当事人能给予更多的理解,那么这些控诉就会烟消云散、不复存在。
三是当事人服判息诉比例不高。每年审判的大量案件中,会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就算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也有大部分要通过强制执行才能彻底解决。一方面是当事人对败诉的不理解、不信服,不愿自觉履行;另一方面是责任的逃避,这是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大表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纷繁又复杂,既有法院系统体制机制的问题、法官自身素质不高自我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历史沿革的问题也有社会法律文化底蕴不足、干扰独立裁判因素过多……如何才能改变现状,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官工作的有尊严、让公众生活的有安全感,也许一场自上而下的深刻改革能够打破各种藩篱,将所有人的期冀变成现实。
三、推陈出新——司法改革给我们带来希望
继《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公布后,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官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纲要》提出的45项改革举措增加到65项。这65项改革措施虽然是紧紧围绕审判权运行体系的逻辑主线分步开展的,但如果从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划分这些改革措施,不难看出其中革新法院管理模式方面、创新司法权力运行模式方面、完善司法权监督机制方面等各方面的意见是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因素的调整,升级审判管理模式方面、改革法官管理机制方面、优化内部职权配置方面等各方面的意见则是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内部因素的调整。即使所有改革意见的核心是要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但这样的核心主旨无疑能从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上提高司法公信力。并且这些改革意见的特点也的确高度契合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一是改革的力度、广度、深度都前所未有。这个特点源于顶层设计,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求。在这样的深层次改革下,理所当然的会将长期影响司法公信力提高的“死角问题”拿出来清理打扫;二是改革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此次改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将长期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作为了改革重点。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改革中就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保障当事人诉权,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制度提高法官办案积极性,推动审执相分离试点运行探索更好的执行机制。群众关心的问题解决了,对法院、法官的信任感也就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终有一天会随着改革的推进得到根本提高。三是改革措施有条理系统完善。历史上改革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只有科学的、系统的、前瞻性强的改革才能真正推动历史的发展。此次改革的65项措施体现了7个方面的内容,在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相关改革措施之间的关联关系,将改革设计成环环紧扣的一盘棋,充分保障了改革效果。
不论原《纲要》还是新的《意见》都在向我们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构建,在这个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下我们的司法也将更加中立、公正、权威,对司法的尊崇、对法官的信任、对裁判结果的服从将会有质的飞跃。
四、燃灯前行——以自身建设促司法公信力提高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 它反映了社会公众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权之间的信用关系[3]。司法公信力需要以一定的形式或行为表现出来。比如出现纠纷时,习惯于求助司法帮助以公权力救济私权利;再比如当事人不再将败诉归责与司法不公正,而是自觉履行裁判结果;甚至是法官将律师当做工作伙伴,一同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这点邹碧华做到了。他作为法官,清醒的明白“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院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他作为领导者,精心打造了“律师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律师不仅可以申请网上立案、网上支付诉讼费,还可以根据自己代理不同案件的出庭时间,申请庭审排期。有了这一平台,上海市律师可以在网上阅卷,每年减少60万个小时工作时间,节省10万次车辆往返;他作为共产党员,用他的生命书写了勇于担当的朴实无华、描绘了甘于奉献的赤子之情、烙下了忠诚为民的时代印记。
所以我们不能只做改革的跟随者,要从更高的角度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框架内,用具体的数据、大量的事实、科学的分析、前沿的技术从邹碧华手中接过那盏指路明灯,照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行之路。
一是坚持公信立院,将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我院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坚持从细节入手、从小节做起,以司法公信力所体现的具体工作状况作为衡量我院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引导全院干警提高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全院各项工作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二是坚持立足自身,结合自身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利用改革之机,积极探索打造符合自身规律的公正、高效司法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要求。不断健全司法廉洁保障机制,加大审务督察力度,坚决整治“六难三案”等司法不正之风,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司法腐败,从源头上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兼容并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服务大局文章。要以加强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契机,以提升法院职能作用为着力点,积极找准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切入点,增强司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让法官工作向着更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廉洁民主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第43-44页。
[2] 张春波:《司法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中国审判》2015年第5期, 第25页。
[3] 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年7 月第4 期,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