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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买烟“以假换真” 实施诈骗获得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20 16:27:33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董某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打工期间以100元3条的价格购买51条假芙蓉王香烟,后王某某、董某甲预谋以假烟骗取真烟。同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开亲戚的车装上购买假芙蓉王烟,同被告人董某甲、乙从驻马店出发来到扶沟县、西华县、通许县城街道寻找副食门市部作为作案目标。找到目标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车内等着,被告人董某甲、乙各自装上四盒假芙蓉王烟下车,掏出100元给店主假装购买芙蓉王香烟,在店主找钱后以价格不合适为由,将四盒假烟调包真烟后退还店主。三被告人在扶沟县城诈骗33家商户,诈骗香烟价值3036元。同年4月11日,三被告人用上述手段在西华县诈骗31家商户,诈骗香烟价值2852元。同年5月1日,三被告人采用相同手段在通许县诈骗26家商户,诈骗香烟价值2392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骗商户。

    扶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财物已得到退赔,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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