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项诉讼制度,这项制度与普通程序和一般简易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一审终审”。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让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成本化解,对于有效解决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扶沟县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抢占”小额诉讼阵地。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立案庭和各基层人民法庭分别在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小额诉讼程序宣传栏,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请再审,让当事人全面了解和接受小额诉讼程序,并依法合理行使权利。立案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当事人的接待、咨询工作,并设立小额诉讼立案窗口。宣教科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适用条件、审理方式等;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增强程序正义观念 树立“程序违法”的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引导广大法官树立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不适用即属程序违法的理念,加大案件评查和程序适用不当的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提升小额诉讼工作水平。按照“由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上级法院会议精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一律由独任审判法官签发,且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为此,院机关四个民事审判庭及六个基层人民法庭各明确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本地社情民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三年以上的法官,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
多口联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立案、宣传、审判、审判管理、执行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多口联动,确保小额诉讼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在起诉、立案编号、流转、程序转化、裁判文书制作、执行等方面需要各个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加强请示汇报和与中院机关部门的工作对接。审判管理部门将小额诉讼纳入每月审判管理综合信息情况通报,并及时向中院审判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及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