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抢劫案,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被告人安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32岁的安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南岸湛河大酒店附近,向被害人陆某索要钱财被拒绝后,向陆某肚子上跺了一脚,并抢走现金12元;后又走到凌云路与彩虹桥湛河北岸时,又向被害人樊某索要钱财遭拒,遂打了樊某一拳并抢走现金10元后又扔给樊凌云。随后安某沿湛河北岸返回至湛河桥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安某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