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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违建未制止 玩忽职守罪不可逃

  发布时间:2015-07-16 17:47:54


    身为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在对本乡村镇建设监督管理中,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在任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在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其所分管辖区平舆县辛店乡辛店村委、两路口村委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等35人,在没有办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采取未批先占的形式,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等33宗土地用于门面房开发和住宅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闫某某在工作中虽然发现了该违法建设的事实,但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仅对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16宗违法占地建设进行了制止,对所分包辖区内的另外17宗土地没有采取及时的制止措施,致使马某甲、马某乙等人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12.3亩,土地出让金损失343387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身为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有对本辖区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职能,在对本乡村镇建设监督管理中,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力,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文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对33宗非法用地的16宗用地进行了及时制止,该16宗用地价款应予扣减,剩余的国家损失是343387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行为在初查阶段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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