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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法院院长主审行政案件宣判 二七区政府败诉

发布时间:2015-07-16 17:32:31


   7月13日,郑州铁路法院对原告徐万年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案宣判:一,撤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七关决字[2011]第01号关闭煤矿决定;二,责令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审理期间,该案由郑州铁路法院院长王伟亲自担任审判长。

2011年5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煤炭生产为由,决定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梨园河村的晋荣煤矿予以关闭。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认为该书处罚定性错误,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且属于重复具体行政行为,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该案最初由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

省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豫高法[2015]10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明确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范围: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中原区人民政府等六个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省法院指令再审的行政案件和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洛阳市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批复同意该方案。截至7月13日,铁路两级法院已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0件;受理省高院指定的行政案件122件。(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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