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再审申请人王蒲鱼与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退伙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959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5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开庭时间:2015-07-17 09:00
开庭地点:省法院第17号法庭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王蒲鱼与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退伙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959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5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