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郑州电视台新闻频道、郑州电视台妇女儿童频道等省市媒体到会采访报道。发布会由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郭晓堃主持,郑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闫明通报了郑州两级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附典型案例:
案例1 某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辞退女职工。
(一)基本案情
女职工王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该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遂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2 张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应赔偿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并支付生育津贴。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某并停发张某工资。2012年7月,张某产子,花费生育医疗费。张某多次找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仲裁部门裁决未支持张某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致使张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对其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故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3 张某(男)诉李某(女)离婚纠纷案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婚前给付女方彩礼的,不符合法定情形时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张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与李某相识恋爱,双方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前张某向李某家支付彩礼。同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因琐事李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李某流产。2014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某退还彩礼。诉讼中查明,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均有固定工作。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时间较短,现张某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张某主张李某返还彩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4 任某(男)诉高某(女)离婚纠纷案
——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一)基本案情
任某与高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遂判决:一、准予任某与高某离婚;二、东风路房产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任某12万元;三、车辆归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某2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5 毛某(女)诉王某(男)离婚纠纷案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基本案情
毛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生气吵架,毛某怀孕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王某将毛某打伤,毛某遂于女儿2个月大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毛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双方婚生女在判决时不满半岁,尚处在哺乳期,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由毛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