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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境外工作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拒理赔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5-06-30 15:18:04


    男子海外工作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家属一纸诉状诉至法院。6月19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情发生在2014年,曹某系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职工。2014年6月8日,曹某被派往伊朗国工作。2014年8月7日,曹某在工作时因工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为曹某参保了团体境外工作意外伤害保险,最大承保金额60万元。

    曹某香等四人表示,他们身为曹某的父亲、妻子以及子女为该保险的法定受益人,2014年8月29日向平安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平安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其委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理赔。平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接收了原告递交的理赔手续原件,并出具了复印件证明,后平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以没有保险单为由拒赔。无奈之下,曹某香等四人将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平安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平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本案承保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60万元,诉讼费等及其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曹树香等人要求被告赔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出的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否成立;被告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所提反诉请求能否成立三方面进行辩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与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订立了团体平安境外工作以外伤害保险合同,曹某系被保险人之一,个人保险基本保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为从2014年6月9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8日24时止。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曹某系该公司在伊朗施工工地雇佣人员,2014年8月6日,曹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其死亡证明书载明:曹某的死因,为硬物多次撞击身体,死亡日期为2014年8月6日。其后,曹某的遗体被送回国于2014年8月16日在安阳市殡仪馆火化。曹某的法定继承人为曹某香等父亲、妻子、子女等四人。

    法庭认为中原建设公司安阳分公司与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订立了团体平安境外工作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向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死者曹某系被保险人之一,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死亡,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按照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支付被保险人曹某的受益人保险金。该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享有。四原告主张因争议案件支出的合理性费用,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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