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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6-29 09:08:59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公司高管 工作职责  

    裁判要点

    公司的人事经理,其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而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是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这其中也当然包括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故人事经理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某于2009年9月11日到某服饰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金某某工作期间,履行了招聘新员工的职责,并代表公司与赵某、李某某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金某某申请离职获准,某服饰公司给金某某补发7月份工资12580元、8月份4天的工资1653元,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2400元。后金某某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足部分125800元及社会保险费21134元。2010年11月26日,该委员会裁决某服饰公司支付金某某9个月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3220元。某服饰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金某某要求原告某服饰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宣判后,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金某某任某服饰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十个月,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金某某任某服饰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期间,某服饰公司明确要求人力资源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档案等相关手续必须规范。金某某作为某服饰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代表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岗位职责,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清楚。某服饰公司、金某某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某某未履行职责,责任在于金某某个人,金某某个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金某某称某服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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