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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将路人撞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23 10:26:50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提高,私家车越来越普遍,导致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6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家车主开车门将路人撞伤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127.98元。

    2014年9月19日11时,张峰驾驶的豫AP28***小型客车在开封市内环路头东尾西停放开车门时,与王玲骑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王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张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玲不负事故责任。王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11386.38元,其中原告王玲支付6999.98元,被告张峰垫付4386.40元。王玲的伤情诊断为:创伤后左膝关节血肿。2014年10月24日,经开封市一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评估,原告王玲的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5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王玲支付停车费115元。张峰是机动车的车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对豫AP28***机动车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1、判令张峰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99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营养费580元、误工费4930元、护理费4611元、交通费50元、车损费500元、评估费150元、停车费115元,以上共计19675.98元;2、原告保留今后申请伤残评定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王玲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张峰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原告王玲的合理损失:医疗费699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570元、误工费3498元(按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57天)、护理费4535 元(按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9041元,计算57天)、交通费50元、停车费115元、车损费500元、评估费150元,以上共计18127.98元,不超出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所以被告张峰不再承担本案责任。依法相关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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