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台《民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解决民事审判中疑难问题,交流办案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并起到提交审委会研究案件的前置过滤作用。制度实施一个月以来,共召开联席会议2次,讨论案件6件,提交审委会研究案件1件,与去年同期8件相比,减少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率83%。
一是明确民事审判庭六名主审法官为联席会议成员。选定其中一名法官为召集人,实行双周例会制度,主管院领导、审管办、立案庭列席会议;二是确定其作为审判业务的常设咨询机构,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的参考意见或建议;三是规范讨论案件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充分阐述合议庭意见和理由,召集人归纳联席会议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案件如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附民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记录;四是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建议具有相对约束力。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合议庭评议意见未采纳民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建议的,应向主管院长说明理由,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