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极力推动,但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在全国是比较低的。笔者对太康县人民法院近3年来受理的185件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为0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应当出庭”。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出庭的制度设计必然有深层的考量,但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仍存在诸多原因,下面笔者对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出庭率低的现实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一、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原因分析
1、官本位思想影响,不想出庭。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官本位”等封建残余意识的存在,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有些干部受其影响甚深。在行政诉讼中,自然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在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看来,其本身是官,老百姓是民,两者的地位绝不可能平等,在法庭上与原告平起平坐有失身份,自己不能接受在法院出庭应诉的现实。
2、法律意识薄弱,不敢出庭。
一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习惯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法律意识薄弱,对行政诉讼缺乏足够重视;加上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特别是对行政诉讼了解不足,缺乏相应的出庭应诉能力,对出庭应诉缺乏自信,以至于不敢出庭。
3、工作事务繁忙,不能出庭。在目前行政机构人员精简的情况下,行政机构的事务相对繁杂;基于目前行政机关的现状,许多事情需要一把手出面应酬,客观情况造成行政首长不能出庭。
二、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出庭的制度设计之考量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国外是没有的,是中国的国情和特色。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增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提升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需要。
1、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一把手”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思维,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
2、行政首长亲自出庭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通过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加深对行政法与诉讼法的理解、深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领悟,对推动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有重要意义。
3、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提升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平等地与老百姓沟通、交流,可以直接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点和不足,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减少老百姓的对行政诉讼公正性的猜疑和担心,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社会和谐。
4、行政首长出庭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有利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在社会上会造成震撼,产生一种效应,表率作用明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做法会越来越多地赢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