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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预先扣除 借款本金照实返还

  发布时间:2015-06-05 17:32:02


    2015年5月,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借给被告李某30000元,在借款本金中先扣除利息2700元,判决被告李某按实际数额27300元及利息给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借款三万元,约定利息三分,借款时间三个月,并出具了欠据,欠据上载明:利息已付3个月。被告李某主张在借款时原告王某扣除三个月利息,仅支付借款本金27300元。不应按照30000元本金偿还借款。

    该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李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依照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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