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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发布时间:2018-02-05 08:17:55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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