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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连涨闹心 房主毁约受罚

  发布时间:2015-06-03 16:28:13


    案情回顾

    2006年初,王某夫妇从深圳返乡,准备在老家开火锅连锁店。经过半个月的挑选,王某选取了位于镇中心的两间门面房,房子有后院、住房和卫生间,王某很满意,当即于房主胡某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即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每年租金为5000元。5年后,胡某见其他房主涨了租金,并且看到王某生意火爆,就找到王某说要涨租金,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将租金增加至每年6500元。2012年,王某根据胡某的要求,把剩余4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胡某再次要求涨房租,双方协商不成,胡某索性把火锅店锁住,并对房屋断水断电,造成王某无法营业。胡某多次对王某说,如果同意停止租赁,愿退还剩余租金,若不及时腾房,就把火锅店里的东西搬走。后来,胡某果真把王某店内物品全部搬出,王某很是气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临颍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胡某返还原告王某剩余期限的租金12458.33元;二、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营业损失15000元;三、被告胡某返还原告王某原来的店内物品(原告王某已将原来的店内物品取回);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王某与胡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锁门时距合同到期尚有23个月,这期间原告并没有使用房屋,被告所收取的这期间的租赁费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请营业损失5万元(包括经济损失、房租损失、商品损失),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鉴定资料,视为原告方举证不能。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营业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营业损失的时间,本院酌定其营业损失为15000元。承办法官说,在商事活动中,一定要讲诚信、信守合同,平时注意保留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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