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通过三调联动成功执结一起始于二十二年前的“守墙”案件,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称赞。
1993年8月,汤阴县伏道镇王某承包食堂生意,为扩大规模决定增加经营设施,因资金不足,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与当时的邻居伏道供销社达成了协议,暂时借用供销社的南墙作为食堂北墙的大梁安放处,继续扩建,后建成北屋8间,东西长20米。协议约定,如王某经济条件好转,需拆迁翻修时,必须保证供销社围墙原样不变;如供销社需使用南墙时,王某必须无条件拆除续建建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王某承担,同时村委会也作为王某的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2008年,伏道供销社改制为丰乐公司,其资产包括房地产全部由丰乐公司接管。2014年,丰乐公司为扩建规模,需使用南墙,遂向王某提出拆除食堂续建房屋的请求,遭到王某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其向汤阴法院提出诉讼,庭审时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后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拆除丰乐公司南围墙2米以上续建的砖墙及其他附属物,履行期满后,王某拒不履行,丰乐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杜连鹏承办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卷宗,先后3次前往王某食堂及丰乐公司处勘察现场,并向村委会及周围群众了解详细情况。杜连鹏法官经过分析认为,因时间久远,王某已养成生活及经营习惯,并且拆除范围大,王某抵触情绪强烈,一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容易引起王某及村民的不满,引发不稳定因素,为此,杜连鹏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促使王某自行拆除。为达到调解效果,杜连鹏法官先后前往伏道镇民调中心和该村村委会,请求他们配合,“三调联动”共同做王某的思想工作。通过民调中心、村委会和杜连鹏法官分别做调解工作,王某的态度逐步发生变化,由原来“誓于北墙共存亡”的激烈争斗慢慢转为对判决的理解,最终王某同意履行拆除义务。6月3日,王某将二十二年前在北墙续建的建筑物拆除,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一场“守墙”战落下帷幕。
案件执结后,杜连鹏法官这样说道:一些案件执行起来也许不难,难的是如何让被执行人理解并支持法院的工作。在执行中求和谐,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每一个执行法官的责任与义务,也是肩负的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