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的合同,因被告杨某享有权利后未履行其义务被原告冷某诉至法院。
2015年2月,被告杨某通过中间人向原告冷某购买肉羊119只,价款10万元。2月中旬,杨某通过中间人先向冷某支付价款25000元。所剩的75000元价款冷某向杨某多次催要,杨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随后冷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王克娜梳理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多次找到杨某,给他做工作。杨某表示,愿意支付冷某剩余的价款,只是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希望冷某能给他时间筹集钱款。鉴于此,王克娜又耐心做冷某的思想工作,在王克娜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杨某当庭偿还原告冷某羊款2万元;下余的5.5万元羊款被告杨某于20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